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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专项债券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 ...

2025-12-28 08:47小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专项债券管理的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更好发挥专项债券强基础、补短板、惠民生、扩投资等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要求和国家专项债券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债券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发行、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地方政府债券。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为全省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确需使用专项债券的,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行并逐级转贷。

第四条发行专项债券举借的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举借的专项债务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第五条 专项债券应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向领域“负面清单”管理。用于土地储备和城市政府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等的专项债券,具体操作要求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项债券项目及资金实行分级管理,谁使用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项目单位承担直接责任,本级项目主管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本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分别牵头对资金和项目承担综合管理责任,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项目储备与申报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相关规划、重点工作任务和项目建设需求,指导项目单位前置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和储备工作。跨区域实施的重大项目,原则上由上一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谋划。

第八条 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项债券投向领域“负面清单”和用作项目资本金“正面清单”的管理要求;

(二)通过山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立项批复并赋码;

(三)有一定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

(四)优先储备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前期手续要有一定工作基础,具备专项债券发行年度内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条件;

(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项目常态化储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项目评审管理系统对项目开展前置评审。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依托两部门信息系统常态化录入项目信息。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定期通报储备工作情况。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作部署,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从纳入省级储备的项目中,筛选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两部门;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从纳入省级储备的项目中筛选项目报省级两部门。省级两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会商,筛选形成全省专项债券项目需求申报清单,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托信息系统报国家两部委审核。开展“自审自发”后,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开通项目审核“绿色通道”。对于已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并发行过专项债券,且最近一次发行专项债券以来建设内容、规模以及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等无实质性变化的项目,无需重新向国家两部委申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可直接安排发行专项债券,同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其提供的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及录入信息系统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文件及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申报项目应提早开展债券发行前准备工作。提前履行项目开工前各项手续;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全面反映项目收入、支出、资产、债务及还本付息计划等情况;委托具备从业资质且合法存续的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财务评估和法律论证。

第十四条 专业服务机构应履职尽责做好项目资料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客观出具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严禁同一机构或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对同一项目代编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代编项目实施方案、出具财务报告或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 限额分配与预决算

第十五条限额分配管理坚持正向激励原则,应向项目准备充分、投资效率高、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区倾斜,提高专项债券规模与地方财力、项目收益平衡能力的匹配度。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政府批准的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统筹国家及我省重大战略和重点项目支出需要,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管理水平以及地方项目资金需求等情况,提出本级及所辖地区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分配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六条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通过的项目和省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绿色通道”项目中,根据项目建设条件成熟度、当期资金需求、资料完备情况等,省发展改革委会商省财政厅分批确定全省专项债券准备项目清单。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准备项目清单筛选发行项目,并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逐级汇总报至省财政厅。资金使用计划应结合项目资金需求和发行节奏确定,避免资金闲置;应优先保障在建项目资金需求,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计划不合理的,可以要求调整发行项目及额度。

第十七条 根据专项债券项目及额度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编制预算草案或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以及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等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项目单位应完整、独立、规范、准确地核算项目,全面记录项目的收入、支出、债务、资产等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性基金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中,应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以及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等。

第四章 发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到期债券年度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各项目债券发行期限,均衡分年到期债务规模。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制定全省专项债券发行计划,明确发行时间、规模、期限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并统筹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和进度,做到早发行、早使用。专项债券可以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债券发行前,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要求报送发行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规范性审核后,逐级汇总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及时向市场公开。专项债券存续期内,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公开债券使用相关信息,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等重大事项的,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时提出补救措施,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省财政厅报告,由省财政厅及时告知债券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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