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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同层高 房屋建筑供热热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2023-9-19 16:37胡晓红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不同层高

房屋建筑供热热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不同层高房屋建筑供热热费收取标准通知如下,供用热双方签订合同时使用。

一、房屋建筑层高≤3.3米的供热热费收取标准

热费=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

二、房屋建筑层高>3.3米的供热热费收取标准

(一)3.3米<房屋建筑层高≤4 米的,热费=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附加系数1.25;

(二)4米<房屋建筑层高≤5 米的,热费=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附加系数1.5;

(三)房屋建筑层高>5米的,热费=房屋建筑面积×收费标准×附加系数2.0。

2023年8月29日




温馨提示



1、本通知只对3.3米<房屋建筑层高≤4 米的附加系数进行调整,由原附加系数1.3降低为1.25。热费=房屋建筑面积x收费标准x附加系数 1.25;

2、3.3米<房屋建筑层高≤4 米的附加系数改变不需要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交费时,按着赤峰市政府文件规定的附加系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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